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行备用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落实治理备用金。备用金属采矿权人所有,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该采矿权人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治理备用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