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行备用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落实治理备用金。备用金属采矿权人所有,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该采矿权人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

治理备用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