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并处没收木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