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该审批无效,对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