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