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烧制的木炭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