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四十七条有效木材检查可以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依法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木材检查站站址。禁止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木材。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