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第四十八条有效森林、林地依法属国家、集体所有;林木依法属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的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