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建立人工商品林基地。

单位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一千公顷以上、个人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五十公顷以上需要采伐的,可以单独编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林木采伐计划实行单列。

人工商品林基地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