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三十四条有效植树造林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使用良种壮苗,提高林木成活率。植树造林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并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补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