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三十二条有效林地权利人对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