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未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的认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