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下列区域可以依法设立自然保护区:(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区;(四)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五大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源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