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二章 草原权属第十五条已修改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合同,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草原所有权的性质和草原的牧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必须有牧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