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二章 草原权属第十六条已修改草原承包经营权出让方应当对受让方使用流转草原的情况进行监督,受让方破坏草原植被或者严重超载放牧,造成草原等级下降的,草原承包经营权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停止侵害,也可以要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