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二章 草原权属第十四条已修改草原承包经营者自愿交回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的草原,发包方应当重新发包。在退包、重新发包时,属于原承包者所有的草原建设设施的处置、补偿等事宜,由当事人共同商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