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通过购买、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