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