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通过购买、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