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