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来信不及时阅办,对应当接访而拒不接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交办的信访事项不按期办结,又不说明理由的;(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四)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或者转告被控告、被检举人或单位的;(五)打击报复当事人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