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建立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疑难和重要的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