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来信不及时阅办,对应当接访而拒不接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交办的信访事项不按期办结,又不说明理由的;

(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或者转告被控告、被检举人或单位的;

(五)打击报复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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