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信访人到人大常委会来访的,应当到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接待场所。集体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