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工作若干规定
(1990年3月3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主席团成员为五人至七人,最多不超过九人。
对主席团个别成员进行调整或增补,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拟定会议议程草案,议案表决办法草案,选举办法草案,大会决议草案,提交大会通过;
(四)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准备工作;
(五)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质询案和罢免案的有关事项,以及法律规定应由主席团负责处理的有关事项。
(一)调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办理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和书面答复代表;
(四)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视察、调查和评议工作;
(五)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组织主席团成员做好本规定中主席团的各项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二)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指导和协助各选区依法办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补选、增选的有关事项;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五)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六)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