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第二条已废止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为五人至七人,最多不超过九人。对主席团个别成员进行调整或增补,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