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组织主席团成员做好本规定中主席团的各项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二)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指导和协助各选区依法办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补选、增选的有关事项;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五)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六)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