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第十一条已废止职工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缴费基数5%,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得超过8%。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