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企业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