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行驶证、使用证或者驾驶证、操作证:(一)违章操作的;(二)不按照规定进行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证检验、审验的;(三)将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交无驾驶证、操作证人员使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