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行驶证、使用证或者驾驶证、操作证:

(一)违章操作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证检验、审验的;

(三)将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交无驾驶证、操作证人员使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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