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证件、牌照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索贿受贿的;

(五)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