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办理有关证照,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

(一)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的;

(二)未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或者过户手续,使用农业机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