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办理有关证照,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一)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的;(二)未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或者过户手续,使用农业机械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