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台湾同胞投资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外,还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一)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来样、来单加工装配;(二)购买、承包或者租赁公司、企业;(三)购买股票、债券;(四)购置房产;(五)进行土地开发经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