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六条已修改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下列行业和项目:(一)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二)引进农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基础设施;(三)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项目;(四)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五)出口创汇型项目;(六)综合利用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项目;(七)本省鼓励兴建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