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投资做好咨询服务工作,提供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