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停泊码头运载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包括虽已卸货但未作清舱处理的,不得动用明火进行改装和修理。停泊危险货物码头的船舶,不得动用明火进行改装和修理。为船舶提供港口设施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发现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