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进行养殖、种植、捕捞活动;

(二)倾倒泥土、砂石;

(三)违反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港口内擅自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市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