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第三十八条有效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港口或者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负责清除该货物或者其他物体。港口、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情况紧急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