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载运抢险、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指令,统一组织指定船舶的靠泊泊位,优先安排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