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接到货物抵港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货物接收手续。

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约定或者规定期限内接收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货物转栈储存,但在转栈储存时应当考虑货主的相关利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