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接到货物抵港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货物接收手续。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约定或者规定期限内接收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货物转栈储存,但在转栈储存时应当考虑货主的相关利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