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对堆存的货物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当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用场所实施,并在处理的二十四小时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被处理货物名称、数量和处理原因、时间、地点、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等事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