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编制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港口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