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代表辞职的具体程序,依照《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至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