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依照《选举法》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