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Chapter 9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Article 55Amended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代表辞职的具体程序,依照《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至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