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部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第三条有效社会事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列入规划。规划和建设社会事业设施的具体项目、规模、用地标准和功能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