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部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第四条有效社会事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