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