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拒绝办理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未按照法定期限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三)收取受援人财物的;(四)泄露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